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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廊坊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环发[1999]260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及《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书》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工作步伐。在2006年7月1日前,实现全市无CFC(全氯氟烃,俗称氟里昂)、哈龙以及含有CFC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除维修和必要用途外),并建立我市维修和必要使用CFC和哈龙的监管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名录及替代品名录
     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哈龙产品及其替代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对CFC/哈龙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
     
        利用10月份1个月时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我市CFC/哈龙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月底将调查摸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CFC/哈龙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
        2、市环保局负责市区内工业企业中CFC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情况的调查。
        3、市工商局负责市区内工商制冷(冷库冷柜机组、运输制冷机组、离心式制冷机组等)、家电制冷的调查。
        4、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内汽车空调制冷的调查。
        5、市建设局、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市区内建筑空调制冷的调查。
     
        (三)生产领域的监管
        1、自2005年10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CFC/哈龙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CFC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的建设项目。此项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2、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品,不得继续使用CFC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此项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销售、消费领域的监管
        1、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之外,禁止在本市销售CFC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如销售CFC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则工商局不予发放和年审工商执照。本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品名录的产品。此项由市工商局负责。
        2、自200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含CFC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商用制冷设备。如销售CFC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则工商局不予发放和年审工商执照。此项由市工商局负责。
        3、自2005年10月1日起,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此项由市建设局、市技术监督局负责。
        4、自200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哈龙灭火器。此项由市消防支队负责。
        5、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使用CFC类产品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使用CFC类产品。此项由市环保局、市工商局负责。
     
        (五)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监管
        对使用CFC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其制订淘汰方案。组织开展使用CFC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制冷剂替换示范项目,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推动全市的替换工作。对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需继续使用CFC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和工商制冷设备进行密封处理,并保证在使用年限到期前予以淘汰。争取于2006年7月1日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中淘汰CFC类制冷剂。此项由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负责。
     
        (六)制冷维修行业的监管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使用替代品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类制冷剂。
        2、2006年1月1日前,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CFC类制冷剂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类制冷剂的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对CFC类制冷剂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定期向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CFC类制冷剂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在对此类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以上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达标后方可通过年审。
     
        (七)汽车报废行业的监管
        自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CFC类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CFC类制冷剂排入大气。此项由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负责。
     
        (八)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的监管
        1、目前该领域无成熟替代品,使用CFC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优先使用本市回收的CFC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类制冷剂的替代品。
     
       (九)CFC类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的建设
        为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替换下的CFC类制冷剂,加强对CFC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5年底前,应确定1-3家具备CFC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CFC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下来的CFC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商局、交通局、建设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廊坊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廊坊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工商局、交通局、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检查、督促淘汰CFC/哈龙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监督检查保障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规定,加强对CFC类制冷剂销售、储存、使用及替换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三)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局、市日报社等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实施方案》、提前淘汰的CFC/哈龙产品及其替代品名录及其他事项向社会公布。
     
        (四)资金保障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经费预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统一解决。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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